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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冤案侵夺企业资产最新证据

发表于2014-08-17
标签:企业 法院 
发表于2014-08-17

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冤案掠夺公司财产

 

我是昱丰公司(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)的法定代表人。2006年,我公司将新建厂房的土石方及堡坎工程承包给中巨公司(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,原浙江嵊州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),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,中巨公司非法将土石方工程转包给“遵义通达公司”(李尚贵),将堡坎工程转包给“遵义建安总公司第七分公司(莫德尧)”。中巨公司2006年7月15日通知莫德尧进场施工,同期,李尚贵也进场施工。2006年7月30日,中巨公司在得到我公司支付的“16万元的施工预付款”后,不将该款项付给实际施工人莫德尧、李尚贵用于施工费用。2006年8月5日,中巨公司故意编造了一个通过通知让莫德尧暂停施工后卷款离开。从此“中巨公司”与我公司、莫德尧、李尚贵彻底失去联糸。

中巨公司“失联”后,始终未与我公司商议解决工程遗留问题。当中巨公司得知大部分工程已经被莫德尧、李尚贵完成后,中巨公司在“高人”的指点下,绕开莫德尧、李尚贵开始了一场由遵义中院的法官亲自操刀的虚假诉讼案件,其目的是在未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情况下,霸占实际施工人莫德尧、李尚贵及上百人民工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。具体做法是:

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直接策划,以原先签订的合同为依据,伪造漏洞百出的工程进度单,并以之作为证据进行诉讼,由于遵义中院的法官的造假的水平较高,他们互相配合,伪造了一个空前绝后的教科书书的虚假诉讼案件!遵义中院在案件受理及送达阶段与原告共同伪造了“案件受理通知书”、不能送达的“情况说明”、“当事人地址确认书”、“询问笔录”、“送达回证”等一系列材料。并在审判中存在大量明显违法行为,如:

1、违法缺席审判和判决;

2、未核实清楚原告身份即进行实质审判程序;

3、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,无法自圆其说;

4、为防止被告上诉,遵义中院作出判决后故意不以任何法定方式向昱丰公司送达判决书。

而判决后遵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更是表现得无法无天:

1、判决书还未生效就采取了执行措施,查封了我公司价值2000多万元(评估价)的24249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、构筑物,至今已经六年多;

2后申请执行人“浙江公司”与被执行人即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并双方书面申请解除执行查封时,遵义中院竟然拒绝解除查封


附:

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摘录:

贵州省人民检察院

……….

………

本院认为,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”的规定,本案受送达人是活法成立的公司法人,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,昱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清楚载明了住所地,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,可采取邮寄等送达方式,只有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,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,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不成功的情况下,直接适用公告送达,并对本案缺席审理,使申诉人无法行使举证权、质证权、辩论权等诉讼权利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。

综上,(2007)遵市法民二初审字第44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,向你院提起抗诉,请依法再审。


发表于2014-08-17

黑!真他马黑!这些人拿来吃si的

发表于2014-08-17

法律这东西好像对当官的没啥用呢,

发表于2014-08-17

腐败的中国

发表于2014-08-17

老习一定要来贵州好好弄弄这些个腐败!

发表于2014-08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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